6.1 一般规定


6.1.1 厂房平面和功能布置应满足生产工艺布局、辅助设施以及消防要求。
6.1.2 厂房建筑主体结构宜采用大空间及大跨度柱网。
6.1.3 厂房围护结构材料应满足保温、隔热、防火、防水、防潮、防尘要求。
6.1.4 厂房变形缝不宜穿越洁净生产区;当必须穿越时,应采取保证气密的措施。
6.1.5 易产生噪声和振动的动力机房应采取有效的消音、降噪、隔声、隔振措施,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《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》GB/T50087的有关规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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